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
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
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
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,规范案款发放程序,确保案款发放安全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》等相关规定要求,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,自发布之日次日起计算。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,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。公示期满无异议的,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。
2025年10月28日
执行案号 | 发放金额 | 被执行人 | 原申请执行人 | 现申请执行人 | 发放公示原因 | 承办人及k8凯发官网入口的联系方式 |
(2025)鲁执恢11号 | 1914600元 | 泰山华侨大厦 |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 |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| 向变更后的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 | 张法官 0531-51797686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