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(2)
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
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,规范案款发放程序,确保案款发放安全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》等相关规定要求,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,自发布之日次日起计算。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,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。公示期满无异议的,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。
联系人:贾法官 0531-51797735
2025年11月18日
案号 | 发放金额 | 申请执行人 | 被执行人 | 应领款人 | 实际领款人 | 发放公示原因 |
(2005)鲁执字第24号 | 6937600元 | 淄博宏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| 青岛中天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| 青岛中天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| 青岛四季万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| 向应领款人指定的第三人发放案款 |